教育培训机构清算拒退培训费? 法院判决:未上
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
10月22日,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一起因为教培机构清算引发的纠纷案件。案件被告斯顿商务咨询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,是一家专门从事成人语言培训的机构,开设课程齐全,根据课程设置和学员学习进度分阶段收费,受到学员喜欢,在当地小有名气。
安曼是一名语言学习爱好者,2019年9月6日起,安曼陆续报名斯顿公司开设的西语培训课程,累计支付费用32 000元,后因该公司课程拖延,课时减少,安曼要求机构退还培训费,双方就退还培训费金额多番商议无果,2021年4月27日,安曼遂诉至成都高新人民法院,诉请退还未上课的培训费20 800元。
在庭审中,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已支付的教育培训费和已学习的课程上。关于已支付的教育培训费,安曼主张能够提供其网络转账的材料,证明其支付了32 000元。而培训机构陈述收款情况为安曼仅支付24 000元。关于已学习的课程,安曼主张一些课程均未学习,斯顿公司也未提供培训服务。斯顿公司认可提供了部分课程,而另外部分课程未提供。
法院审理认为:斯顿商务咨询公司已于2020年成立清算组,决议解散公司,现已向行政机关申请注销,客观上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,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解除情形,原告一方有权解除合同;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,斯顿商务咨询公司作为提供教育培训的公司,其应当对自身学员是否上课以及具体上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。
而在该案中,其提交的证据仅为其单方制作的证据,无法证明其已向安曼提供了B1、B2课程的教育培训服务。以及综合安曼与班主任的微信对话记录,能显示其一直在询问A2的课程、安曼手写材料“坚持学到B2结课”,结合语言学习的渐进性,认定未履行部分为B1、B2、C1、C2课程。
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安曼与斯顿公司签订的《西语通识教育学员报名表》;同时,安曼提交的全部网络转款凭证,具有一致性,其中部分金额也与斯顿商务咨询公司自认的收款情况相对应,故而本院对上述转款凭证予以认可,认定已交服务费为32 000元,结合审理查明的未履行部分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20 800元。
法官提醒,虽然法律规定了举办教育培训活动应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,在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》中也明确要求校外线上培训机构需要办理行政备案,但上述规定中对办学许可证或备案的要求,都是行政机关为了管理而制定的管理性的规定,并不影响合同效力。因此,安曼与斯顿商务咨询公司建立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法有效,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。
原被告双方之间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限,斯顿公司自认C1、C2未开课,并已申请注销,客观上也无法提供后续服务,因此其违约行为导致安曼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安曼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。
依据法律规定,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故斯顿公司应当将未履行部分的费用退还安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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