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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有救了!《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》

哀莫大于心死!谁来挽救将死之心?

所以,条例来了!你看有救吗?

接上期!

到底如何评价这些?

我记得刚刚20岁出头攻读哲学史的时候,清清楚楚记得,清朝的哲学发展逐渐专攻考据,考据成了清朝的显学。

何也?知者知也,你不懂我和你说也没用。

毕竟不敢说什么,所以,我们也来翻一番古籍吧!

《大学》有言,巴拉巴拉巴拉——我大先致解释一下哈,民之所行,乃神明之所好。

我上面的解释只是为了通俗易懂,其实大学也很短,真的希望没读过的读一读,读过的咱们一起再温习一下!

上老老而民兴孝,上长长而民兴悌,上恤孤而民不倍,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。

啥意思?以身作则,上行下效,皇帝老爷尽孝,老百姓加倍为之,皇帝老爷如何如何,下面的加倍为之。这也是为啥唐诗兴盛,皇帝也好这个呗!絜矩:以身作则也!

此谓国不以利为利,以义为利也。

上面的论据我没引用,有兴趣的自己查。最后就是说,国家应该“义”为先。不以义为先会咋样?孟子已经说得很详细了,何必曰利,天下熙熙皆为利来......

《大学》这本神书,又短又神,不仅仅告诉我们如何克服困难(具体方法哦,真的切实可行),还站在了宇宙的视角为人类指明方向,真心希望大家能去看一看。

其他内容太和谐,我就不引用了!你们自己去看吧!

《大学》中的智慧!

下面是那些规定条例!

第十一条(校规执行)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,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。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,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。

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,吸收教师、学生及家长、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,负责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,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,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。

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措施的,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,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。

第十二条(帮教措施)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,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,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。

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,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,由学校分管负责人、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、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(辅导员)、司法以及心理、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,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、矫治。

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,学校应当依法协同、配合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进行管教、帮扶,并要求家长予以配合。

第十三条(禁止情形)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、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,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一)以击打、刺扎等方式,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;

(二)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、反复抄写,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、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;

(三)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、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;

(四)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;

(五)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,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;

(六)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

第十四条(教师权责)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,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,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。

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,情节轻微的,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应当依法给予处分;对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,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,可以向教师追偿。

第十五条(家长责任)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,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,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、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。

第十六条(惩戒解除)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后,能够诚恳认错、积极改正的,学校可以提前解除惩戒措施。

学生被解除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,其获得表彰、奖励的权益应当予以恢复。

第十七条(校内申诉)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第七条、第八条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,可以提起申诉。

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、教师、学生以及家长委员会、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,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,组织复查。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、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。